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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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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让更多市民了解住房公积金,解决市民对住房公积金的疑问,《南方日报·清远观察》特派记者连线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为市民和中心搭建一个交流平台。

    市民黄先生

    假如违反借款合同的情况,是否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性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以上条款,对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抵押物:

1、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含6个月)不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4、借款人未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6、借款人拒绝或阻挠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7、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8、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的。

9、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

10、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的新抵押物的。

11、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管理部门指出,借款人未予纠正的。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违约金。

    假如违反借款合同的情况,是否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市民陆先生

    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是当年父亲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前段时间父亲去世了,我想咨询一下公积金贷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公积金住房贷款由谁偿还?

    中心回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后,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其遗产,同时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借款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其遗产,同时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借款人无继承人、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或者全部继承人均声明放弃继承权的,可由保险(放心保)公司暂时承担连带责任,待抵押资产处置后还清剩余部分资产。如借款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暂时无生活来源,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或接受遗赠后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不继续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理抵押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直至还清全部本息。

 


【发表于:2014/3/27 15:00:02  共被阅读过350 次 拨打电话时请说明是在张家港房产网上看到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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