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 发。”
根据上述决定,自即日起,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证书的,不再受遗失声明刊发期满15个工作日的限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特此通告。
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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