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日前正式发布。
据悉,高排放机动车是指注册登记满15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使用汽油燃料),排放标准为国Ⅰ、国Ⅱ标准的小、微型汽油车;排放标准为国Ⅲ标准和低于国Ⅲ标准的以柴油作为动力的货车。
《通告》自2019年12月1日零时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高排放机动车在市区东二环(不含)、南二环(不含)、西二环(不含)、张杨公路(不含)闭环以内的区域内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通告》规定的限行区域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安装自动抓拍监控设施。违反《通告》规定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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