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昨天发布了关于《张家港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苏人发[2018]4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传[2019]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推进我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保障居民居住和房屋使用安全。我局在认真组织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等程序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张家港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为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现将该《征求意见稿》通过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张家港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更好地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苏人发〔2018〕4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1、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职责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先行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房屋使用人的,管理单位先行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建筑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规划设计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依法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承担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加固改造、危险治理等法定的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区(镇)职责
各区(镇)要遵守“属地管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对本辖区房屋安全工作负总责(杨舍镇的责任范围包括市区二环路以内)。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网格化管理体系,抓好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日常排查和治理工作。督促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落实安全责任。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相关责任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经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委托鉴定,一旦确定为危险房屋的,须及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危险房屋治理通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要求采取解危措施。协调处置涉及房屋使用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
3、部门监管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区(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的检查治理工作;受理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负责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报告的备案工作;组建房屋结构安全技术专家库;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巡查专项培训;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2、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3、教育、卫健、文体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园林和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民政、名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车站、景区、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房屋所有权人、管理单位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建立健全全覆盖、常态化、网格化监管机制
各区(镇)应当按照全覆盖、常态化、网格化管理要求,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联动机制管理体系,明确网格员队伍在房屋使用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应对网格员队伍建立健全以下六项制度:
1、日常巡查制度
网格员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重点加强对在册危房以及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老旧房屋的安全巡查。在日常巡查中,当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问题,如房屋结构性开裂、沉降、倾斜等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报告网格长要求现场处置,并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相关责任人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网格长应当第一时间赴实地查看,当发现房屋确属存在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报告区(镇),并协助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在册危房及尚未鉴定的其他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在未解危使用期间,除按照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工作要求提高日常巡查检查频次外,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监测,建立预警机制。网格员应当与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加强联系,及时了解动态监测情况,并归入房屋安全信息档案。
日常巡查间隔时间(巡查频次)应当根据房屋安全状况确定,巡查间隔时间(巡查频次)随房屋安全动态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在台风、暴雨、大雪等灾害天气来临之际,应加强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
网格员和网格长应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的房屋安全专项培训。网格员和网格长应当主动公开联系方式。
2、高效执法制度
在日常巡查中,网格员应当将房屋改造装修的禁止行为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当发现房屋改造装修禁止行为时,做好巡查书面记录和拍照留存,并立即报告网格长,网格长应当第一时间赴实地查看核实,并在24小时内报告区(镇)及相关执法部门。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有效处置。
3、应急处置制度
对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进一步确定房屋危险程度的,各区(镇)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履行房屋安全鉴定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一旦确定为危险房屋的,须及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危险房屋治理通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要求采取解危措施。紧急情况下,区(镇)可直接委托检测及安全评估。当发现房屋已属非常危险时,各区(镇)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做好人员撤离安置工作,确保不发生塌房伤亡事故。
4、安全信息建档制度
各区(镇)要高度重视房屋安全档案信息收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台帐,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将新增危房信息及危房治理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卫健、文体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园林和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民政、名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应当建立本领域公共场所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提供相关城建档案资料,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平台,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构建沟通快捷、责任到位、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房屋安全监管和处置机制。
5、定期督查通报制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通过各区(镇)上报信息、群众来信来电、网络投诉反映等各种渠道,及时掌握房屋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时分解责任,跟踪督查落实办理情况,对各区(镇)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通报。
6、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镇)主要负责人为房屋安全检查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网格员、网格长和区(镇)三级管理网络。对玩忽职守未及时组织鉴定并上报或者未及时妥善处置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关人员按照本通知要求已经尽责,但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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