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根据《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七条规定,禁止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以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得出租。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不得代理车库出租相关业务。
二、房地产中介不得在网站、QQ群、微信群等渠道发布车库出租的相关信息。
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张家港房管局发布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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