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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张家港房产网 > 资讯中心 > 你的中介费到底买到了一些啥?

你的中介费到底买到了一些啥?

发表于:2017/3/27 10:31:48     类别:3    共被阅读过:4160次    查看评论(0)

     随着市场越来越走向一个存量房的时代,对很多第一次购房就打算买二手房的人来说,买房中介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大家也知道,市场上从来不缺乏购房者与中介的纠纷,掏了大笔的中介费,最后得到的服务离自己期待的相差太远也是常有的事。



      那么对于房产中介而言,哪些是他们应该提供的服务?你的中介费到底买到了一些什么?(张家港房产中介




      义务一:权籍调查

      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义务二:房屋使用状况调查

      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义务三:市场行情调查

      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义务四: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

      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义务五:办理产权过户

      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这里要注意,多数房产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中都约定委托人应当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日支付房屋中介费,但有时签订了正式合同后由于一方违约或者其它原因并不继续履行下去,因此中介并不会完成以上第四项服务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中介不仅不能索要报酬而且应当退还部分中介费,而且委托人也不能要求赔偿。



      最后我们来回顾一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房产中介的七大义务:



     1、房地产经纪人要过“国考”。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2、个人不得办理房地产经纪业务。

     《规定》第14条指出,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第23条还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必须公示相关信息。

    《办法》第15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4、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5、严禁签订阴阳合同。

     《办法》第25条第(五)项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即严禁签订阴阳合同。否则,将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6、规范经纪人服务合同。

      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等五项内容。



      7、实行明码标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本信息来源于:张家港房产网
http://www.zjgzf.cn/news/zjgfc_33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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